今年以来,区检察院立足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针对两起截然不同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教,倾情护佑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归航”,推动帮教工作提质增效。
一、检察机关与社工组织跨省异地协同发力,实现帮教工作最优化。该院在开展异地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并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参与帮教,实现帮教成果最优化。一是制定精准帮教措施。在办理刘某诈骗案过程中,该院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准确分析出刘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缺失,成长过程中接触不良人员致其行为出现偏差。综合评判后认为对刘某采取规范其交往对象、限制进入娱乐场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针对性帮教措施,能够让刘某纠正其行为偏差,决定对刘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是选优精准帮教机构。由于刘某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居民,来朝天接受帮教非常不便,该院决定从刘某户籍所在地选取帮教机构。经该院“护朝阳”工作室多次联系与协商,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和赣州市南康区向心社工服务中心同意对刘某开展帮教,并达成跨省异地帮教三方协议。三是开展精准帮教工作。协议签订后,三方机构跨省联合,通过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心理疏导、组织参与志愿活动、观看法治节目、撰写思想汇报等多种方式,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正确面对和看待违法犯罪行为,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为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二、法律震慑与温情帮教协同发力,实现帮教效果最大化。该院在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坚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一是适用逮捕,体现法治威严。在办理苏某某袭警案过程中,针对苏某某多次因持械斗殴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不服从管教、先后致伤两名管教警察等恶劣情形,且倚仗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该院决定对苏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让其充分感受法律的威慑力。二是真情关怀,彰显法律温情。在综合分析苏某某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和犯罪事实后,该院认为造成苏某某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家庭教育失当和母亲长期溺爱,进而导致其性格乖张跋扈、行为严重失范和对自身过错无法正确认识,但经过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通过逮捕强制措施形成的威慑,让苏某某对法律有了足够的敬畏之心,主动真诚认罪悔罪,该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决定对苏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三是精准帮教,助力顺利“归航”。通过走访学校和社区,开展家庭走访,该院找准了苏某某犯罪的“病灶”,量身定制了内容涵盖纠偏亲职教育、心理疏导、定期家访、公益劳动等个性化帮教“良方”,牵头与派出所、社区、监护人及苏某某签订了为期七个月的《关护帮教协议》,让苏某某通过帮教更新思想道德观念,增强法律规矩意识,弥补性格缺陷,校正人生路径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