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13号
2017年“两保”整合后,《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门诊统筹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应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服务中心(站所)、精神病和传染病专科医院中,选择一个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变更。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按标准(一档100元/人、二档200元/人)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选择人数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标准与医疗机构12月底据实结算。经过一年运行,存在门诊统筹部分政策制定不切合实际等问题,致老百姓看病难、加重患者就医经济负担,老百姓对此多有议论,心存不满,怨声载道,严重影响老百姓参保的积极性。
存在的问题:
一是参保居民门诊统筹选择定点村卫生室,虽方便参保患者就近就医,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有限,到卫生院或二级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不能享受门诊统筹政策,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二是选择定点乡卫生院,但就近村卫生室产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边远山区、年迈老弱病残到乡卫生院就诊诸多不便;
三是举家外出在市内(外)务工等患者在二级以下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目前无法享受居民门诊统筹政策;
四是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个人报销政策标准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实际结算政策不一致,致超出结算金额无法报销;
五是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底一次性结算致定点医疗机构承受全年巨大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卫生院正常运转,致国家惠民政策难惠及于民。
建议: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应扩大到二级及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服务中心等多个定点医疗机构,老百姓自愿选择医院及医生,患病持卡就医报销,既缓解老百姓看病难,又满足了患者的健康需求,真正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个人政策报销标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门诊统筹费用据实结算。
三、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月结算或预拨付方式结算门诊统筹费用,以此缓解医院的垫支压力,保持医院业务正常开展。
( A )类
关于2018年度第13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易明英、胡玉国、张宜俊代表:
您们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的建议》(第13号建议)已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门诊统筹定点的问题
目前,我区门诊统筹定点已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发〔2018〕12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取消定点,在全市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长期市外居住人员持当年医药发票,次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账”。
二、关于门诊统筹费用结算的问题
目前,我区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按照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选择人数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标准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