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政管理基本情况
(一)2017年全区共有预算单位180个,按财务管理要求,每个单位人员基本配置(会计和出纳),全区应有财务人员360人,目前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一半,特别是乡镇财务人员严重缺乏。2017年全区财政决算总收入22.25亿元,决算总支出22.18亿元,这大量财政资金最终要通过这些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他们的业务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直接关系到资金的使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安全有效。
(二)随着我区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及财务监督管理的常态化,从国家到地方对扶贫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检查、审计越来越专业化,力度越来越大,给我们财务管理、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财务人员水平良莠不齐,难以适应和胜任当前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队伍不稳定,表现为:专业人员严重缺乏,专业岗位变动频繁,人员流动性大;大量非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心不高。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去年通过财务检查、巡察,发现一些乡镇和部门财务基础工作差,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大量白条列支、原始票据审核不严、挂账及往来款长期不清理,一些跨年项目实施其连续性核算不清。
(三)有专岗无专人。一些部门特别是部分二级预算单位虽设有会计出纳岗位但请人做账请人报表现象长期存在。一些业务量大、专业要求高的部门非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潜在风险高。
三、建议
(一)通过公开招考或公开选调一批专业精、业务强的财务人员充实人员队伍,一但录用限定三年或五年岗位不得变动,以保证核算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
(二)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后续教育培训、考评考核、职称定级等方式培训一支专业素养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财政队伍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现行财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应当提高专业人员待遇,考虑给予专业岗位津贴,提高岗位吸引力和工作积极性。
( A )类
关于2018年度第2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李锦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区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按《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截至目前,全区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有494人,其中:区级各部门在编在岗92人,乡镇在编在岗14人,其余在其他各行各业就业。而要满足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求,需300余人,差口很大,各单位财务人员的经费、编制、管理等均在各单位,区财政局负责全区预算单位仅乡镇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目前财务人员普遍奇缺,乡镇尤为突出,各单位要新招录还受到本单位编制所限,我局也多次就财政财务人员差口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财政人员管理指导情况
区财政局每年初都要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检查和考核,均指出了财务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并要求整改,一是由于会计人员缺乏未整改到位,二是部分被组织安排轮换到其他岗位未补充,使得财政人员更为缺乏,鉴于此情况,为提高我区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区财政局连年多次组织区乡两级财务人员进行多元化的业务培训,以2017年为例:组织了一期财务人员培训、两期财政支农政策业务培训、分两批次参加由国家会计学院在厦门组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会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等多措施来提升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新《会计法》正式施行以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考试和办理,已持有的可以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证明,但不再成为从事会计工作必备条件,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财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也相应调整为从以往处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传统日常工作转变到会计诚信建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会计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督等新的工作中来,今后,我们将依托市区会计学会,组织全区所有的财务人员,对部门财务一年内的所有业务进行精细化培训,在培训上更注重实际操作,让每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实质性的提升,为我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现行问题解决情况
针对财政人员队伍现状,区财政部门汇同区人社部门积极研究解决措施,一方面通过公开招录(聘)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充实财政队伍。区财政部门将汇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等部门,共同研究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公开招录(聘)倾斜计划。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编制空缺情况,结合用人需求,积极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新录(聘)计划。通过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3年或5年的服务期限、服务岗位及违约责任,以此稳定财务人员队伍,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朝天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新招录(聘)到乡镇的财务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取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等相关资格证书,实行有岗必聘,不必受主要岗位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