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33号
袁双龙
目前,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数非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经营性资产或资金基本为无;二是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资金;三是个别村干部对发展集体经济重视不够,对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四是个别社区已有集体经济收入,具备发展的条件,但没有要求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建议:
一、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村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加重考核分值,实行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村干部责任。
二、市、区集中组织负责集体经济工作的乡镇、村干部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政策理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三、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发展村集体经济奠定基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由目前村组干部担任扩大到村组干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产业发展大户等担任,实行“政企分开”,与工资福利挂钩,调动工作积极性,激发村集体经济领导机构人员干事创业热情。
五、将社区纳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范围。
( A )类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2018年度第33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袁双龙、何妍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已经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乡镇、村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加重考核分值,实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村干部责任”的建议。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朝委〔2018〕8号)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因此村一级的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自然是村支部书记负责制。从2017年开始,区委、区政府已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纳入了各乡镇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加强此项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村一级的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由乡镇负责。
二、关于“市、区集中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的乡镇、村干部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政策理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的建议。2016年和2017年,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先后多次组织培训,培训人员涉及到乡镇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村支书、第一书记和村主任。今年3月份以来,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局深入乡镇和村,又对农村集体经济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实地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内部运行管理。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乡镇、村干部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
三、关于“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发展村集体经济奠定基础”的建议。目前,区委、区政府通过从以下三方面加大了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一是用好用活产业扶持基金。建立行政村产业扶持基金4330万元(其中本级出资835万元),其中:为64个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为2830万元,村均产业扶持基金44.21万元;150个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1500万元,村均10万元。在满足贫困户借款需求的前提下,将余下的产业扶持基金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二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强村行动”资金、省级“四好村”奖补资金、党建精准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将财政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转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三是整合社会扶贫资金。将帮扶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贫困村捐赠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交由村集体经济经营,或将帮扶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四、关于“村集体经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前村组干部担任扩大到村组干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产业发展大户等担任、实行政企分开,与工资福利挂钩,调动工作积极性,激发村集体经济领导机构人员干事创业热情”的建议。从中央、省、市、区目前的政策来看,并没有限制规定村组干部、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产业发展大户等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企业又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经济组织,目前集体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收入很少,无实力聘请职业经理人,加之农村人才缺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村组干部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当前的可行之策。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广朝农领发〔2018〕4号),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工资福利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政策将不断完善,必将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工资福利进一步作出规范。
五、关于“将社区纳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范围”的建议。目前,区委区政府已经将农村社区纳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束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社区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