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18日广元市朝天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或者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组成部门主任、局长;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六条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摆放宣誓台。有条件的,可以布置专门的宣誓场所。
第七条 宣誓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由负责组织宪法宣誓的机关确定。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一人或者两人的,单独宣誓;三人以上的,集体宣誓,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单独宣誓。集体宣誓人数较多的,可以分若干批次进行。
主持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单独宣誓的,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的,由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队列其后,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宪法宣誓仪式实施方案,对宣誓人员范围、组织责任、工作要求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