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测评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5日广元市朝天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测评,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依照规定程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述职测评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述职一般采用书面报告方式。根据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口头述职。每一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至少一次。
测评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
测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述职测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推进工作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情况;
(四)抓班子、带队伍和廉洁从政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测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
(二)组织调查组开展履职情况调研;
(三)举行会议听取述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通报述职测评结果;
(五)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对述职测评时间、名单及方式等事项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就年度履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率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率不足80%,但满意率、基本满意率8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其余情形的为不满意。
第九条 测评结果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通报区“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方面。必要时,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对述职测评未达到满意等次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调查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认定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采取质询、撤职等方式追究责任:
(一)述职测评未达到满意等次,经过整改后再次测评仍然未达到满意等次的;
(二)连续两年述职测评都未达到满意等次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测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