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 27 号
赵金花
在教师岗位设置中,各级岗位名额分配受限制,中级技术职称岗位上的老教师迟迟不能退休,很多优秀的年轻教师迟迟不能进入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定,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甚至还造成教师之间,教师和领导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到学校的稳定。
建议真正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分开的办法,只要满足评职称的条件就可参加教师职称的评定,在学校聘用时则实行从业绩等方面量化聘用,或者增加教师职称评定的名额数量,缓解以此带来的矛盾冲突。
( C )类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赵金花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教师职称评聘分开的建议》(第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人职〔2001〕9号)文件在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中规定:
1、学校应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根据上级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和设置的最高职务档次,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拟定本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现有高、中级岗位数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通过逐年递增、逐步到位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现有高、中级岗位数已超过结构比例的,应通过择优竞争、严格考核、人才流动和自然减员等办法,逐年递减,逐步回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2、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各级教师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结合教育教学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事定岗和优化结构的原则,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设置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文件中明确要求:
1、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2、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
三、省市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分开,一直以来教师职称评聘都必须在岗位设置限额内,不能超出限额实行空一评一,并且评聘结合,即评了就聘。
四、自全省2009年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以来,我区小学、初中、高中教师中级职称岗位比例均已按最高限额45%执行。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中小学教师职称不能实行评聘分开办法,也不能在岗位设置限额外增设岗位。
感谢您提出的提案,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朝天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