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朝天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主流浪犬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朝天城区开展无主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1.5米,除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对进入公共场所的未经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犬处理。
二、广大市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凡在朝天城区内饲养犬只的必须主动对犬只进行相关疫苗接种,接种后的疫苗证明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
三、携犬出户必须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否则,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处罚。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伤人或者给他人造成惊吓等不安全责任事故的,犬主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城区范围内未圈(拴)养,流放在外的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各小区物业负责通知、劝导户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圈(拴)养义务,发现未拴绳、流放外出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对其实行集中捕捉。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犬只饲养人自行承担,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支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犬只收留、领养等活动,但不得利用收留、领养的犬只从事繁殖、经营、食用等营利性行为。
六、呼吁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法,对阻碍、干扰流浪犬专项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朝天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