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73号
李锦萍
一、提出的背景
2012年12月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旨在反对贪污腐败、奢靡之风,但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却是“一刀切”,将职工的正常福利连同灰色收入一起取消了。正常福利的取消,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2013年12月25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务实节俭做好“两节”期间各项工作。在《通知》第五项内容“坚持务实节俭文明过节,严禁年底突击花钱”中,除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2014年9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反腐不应反职工正常福利”。 单位职工应当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而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享受正常福利的其中一方面,但是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假如财政不划拨工会经费,这部分人员就享受不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福利: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计拨工会经费的政策法规
为了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都能享受到以上就应得的福利,财政应当把工会经费列入预算,并足额划拨。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物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缴工会经费。”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县(市、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1)17号)要求“要把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足额拨缴。”
三、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拨情况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已建立工会组织,开设了专用账户,但因为无经费保障,工会组织活动难以开展,工会为职工服务的职能难以发挥。
四、建议
(一)财政将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二)工会组织严格按照工会经费使用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活动,通过引导职工、服务职工,激发职工爱岗敬业。
(三)要加强对工会经费计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计提,职工正常福利按标准发放。
( A )类
关于2017年度第73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李锦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足额计拨工会经费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正常福利的建议》(第73号)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从2008年起到2012年每年预算安排区总工会工会经费20万元。从2013年起,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以后年度每年预算安排区总工会工会经费按照18%的比例逐年增长。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区总工会工会经费54万元。随着我区财力的增加,将逐步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